【以案普法】(21)虚拟货币活动有风险,转错账户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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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误转他人,可以通过联系交易平台等金融或法律途径追回,虚拟货币误转他人能否追回?近日,江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处理了一起因虚拟货币错误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虚拟货币误转追回

李某与王某是网友,因共同购买TBCC币(一种类似比特币的加密虚拟货币)相识。李某曾经帮王某购买过TBCC币,因此在手机中存有王某的转账地址。2021年11月,李某准备向他人转币时,因操作失误,将23522个币转给了王某。李某发现后imtoken转失败,当即请求王某将误转的虚拟货币退回。双方协商后,王某仅返还了11000个虚拟货币。为了拿回剩下的虚拟货币,李某向法院起诉。

虚拟货币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标的物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明的虚拟货币,其转账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王某本人自愿将虚拟货币返还给李某,并进行相应操作imToken钱包官网,否则不能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前期工作人员与王某联系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王某表现得情绪十分激动,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承办法官与王某取得联系后,王某称其跟随李某投资虚拟货币造成了较大亏损,故将李某误转给他的虚拟货币出售了一部分以弥补亏损,且其名下还有不少贷款、信用卡等逾期需要偿还,目前已无力尽数返还。

虚拟货币转账不可逆

考虑到王某在谈话中未明确拒绝返还虚拟货币,且李某在起诉前也与王某协商过返还虚拟货币的方案,法官认为本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李某在外地,法官选择用微信及电话方式分别与双方做调解工作。法官向王某释明,即便双方前期有其他的经济纠纷,也不应将他人误转的虚拟货币出售,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表示愿意返还部分虚拟货币。法官又与李某电话沟通,李某尽管认为双方前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但表示愿意因自己误操作的行为作出让步。双方经过多轮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向李某返还7500个虚拟货币,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王某按照约定履行后,李某办理了撤诉手续。本案历时两个月,双方纠纷最终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得到处理。

法官提示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虚拟货币的转账交易行为也具有不可逆性,难以采用技术手段追回。在投资、交易虚拟货 币前,应全面考虑持币面临的风险,避免财产损失。

本期

投稿 | 叶甑皓

编稿 | 杨睿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江夏法院

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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